Author: Lisa Lin

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申報贈與稅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所贈與股票之贈與價額;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A公司〔未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並持有A公司股票20萬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將全部A公司股票贈與乙君,贈與日帳載資產淨值200萬元,但甲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君贈與日A公司帳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B公司當日收盤價為50元,惟A公司帳載投資B公司金額僅100萬元,經調整後,A公司資產淨值為6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核定甲君贈與總額600萬元並補徵所漏稅額及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贈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留意正確計算並依該公司當日資產淨值申報贈與該股票之贈與價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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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及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情形下,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只要境外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營利事業在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無需認列投資收益課稅,造成國內營利事業為達到遞延稅負效果,長期不分配境外被投資公司盈餘之情形,但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正式施行後,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關係企業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我國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CFC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亦訂定豁免門檻規定、CFC盈餘前10年虧損扣除、實際獲配盈餘年度不再計入課稅及境外稅額扣除等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國內甲公司於112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權,A公司為國內甲公司之CFC,A公司112年度盈餘為3,650萬元,且A公司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365萬元,則甲公司在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1,485萬元=(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3,650萬元-365萬元-0元)×60%×275/365。該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比率、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等,並檢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 https://www.dot.gov.tw/ ,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專業代理人如有辦理講習會及訓練課程需求,各地區國稅局也可協助辦理,俾利順利推動營利事業CF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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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 搞錯立約日與申報日小心被罰

Posted by on 3.11.22 in Tax

從2022年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已調高為244萬元,民眾贈與不動產時,除了確認贈與所屬年度外,還得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並非以申報日為準,民眾得小心留意。 |贈與日應以契約書立約日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先後贈與A地給其子乙、B地給其女丙,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給乙的贈與稅申報,因A地的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又向地政機關辦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於2022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給丙的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2022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 |贈與金額應以同年度累計計算 不過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202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2021年度的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2021年度贈與2筆土地的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的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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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台商資金回流!金管會對OBU授信帳戶進行3大鬆綁

Posted by on 3.11.22 in Others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為了幫助台商資金調度,金管會今(8)日鬆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限制進行3大放寬,分別是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放寬帳戶開立方式,以及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近期將上路。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原先有4種資金可從DBU匯到OBU,但僅有2種可從OBU匯到DBU,由於外界希望OBU到DBU的限制可再放寬,但評估後並未採用,所以,最後上路版本和預告草案一致。 金管會針對這次修正草案放寬共有3項。 第一, 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為同一境內法人的DBU外幣帳戶匯入授信目的帳戶情形,包括授信的還本付息、授信衍生的相關費用、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的保證金、與授信相關並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的保證金。 另外,自授信目的帳戶匯入同一境內法人的DBU外幣帳戶情形,自DBU外幣帳戶匯入支應前開授信相關款項後的結餘款、授信目的帳戶結清銷戶的帳戶餘額。 第二,放寬帳戶開立方式;金管會考量授信目的,若屬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者,融資款項尚非直接撥入本帳戶,因此增訂但書,放寬授信方式若屬上述貿易融資或保證等情形者,則不受帳戶首筆資金應為授信資金的限制。 第三,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彈性化本帳戶原定應對客戶資金停泊時間及金額上限進行控管的措施,這次修正相關控管機制回歸各銀行貸後管理機制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金管會2021年10月26日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開放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為增加本OBU帳戶的運用彈性,經邀集央行、財政部、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代表進行意見交流後,金管會研訂本規定修正草案,已在2月7日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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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巨頭進駐!谷歌聯合創始人宣布將在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

Posted by on 3.11.22 in Family Office

從去年開始,全球網際網路巨頭紛紛入駐新加坡,設立亞太地區總部,繼去年BAT相繼入駐後,谷歌聯合創始人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也宣布將在新加坡設立其家族辦公室,成為又一入駐新加坡的全球大亨。 大亨入駐 近日谷歌公司的聯合創始人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宣布,將會把家族企業的亞太辦公室設立在新加坡,並成立分支機構。Brin也正式加入了超級富豪家族向東南亞金融中心拓展的熱潮。 根據今年新加坡企業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Brin決定將其名下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的家族公司Bayshore Global Management在新加坡設立辦事處,並任命其公司的副首席投資官瑪麗·楊(Marie Young)為該辦公室的董事和管理人。 根據最新的彭博億萬富翁指數(Bloomberg Billionaires Index),Sergey Brin是全球第八大富豪,其個人淨資產達到了865億美元(1,150億新元)。因此他也是最新一個入駐新加坡的全球大亨,希望可以利用新加坡的低稅率、高安全性和家族辦公室的激勵機制來管理其超級富豪的生活和財富。 新加坡一直以其穩定、安全、低稅率等特點吸引了眾多國際富豪來此入駐投資,包括對沖基金老闆雷·達里奧(Ray Dalio)、吸塵器製造商詹姆斯·戴森(James Dyson)的Weybourne Group等富豪均已於早些時候進駐新加坡。 來龍去脈 謝爾蓋·布林,全名謝爾蓋·米哈伊洛維奇·布林(Sergey Brin),1973年出生在前蘇聯莫斯科的一個猶太家庭,父母兩人皆畢業於莫斯科國立大學。後全家移民美國。Brin是搜尋引擎巨頭Google公司聯合創始人之一,美國籍俄羅斯猶太裔企業家。 Brin與Larry Page於1998年共同創立了搜索巨頭Google(現在是Alphabet的全資子公司)。隨著其公司的全球擴張,新加坡成為了Brin公司亞洲業務的一個區域樞紐。據報導,Brin於2016年來到新加坡考察並會見了李顯龍了解國家政策和發展潛力,對新加坡十分看好。 根據Bayshore在新加坡的文件顯示,其主要活動將與家族辦公室有關。該辦公室的名稱取自加利福尼亞州Mountain View地區的北灣岸(North Bayshore),因為谷歌總部位於此地。Bayshore由一家名為Parachute Capital(SGP)的控股公司持有,該公司同樣任命了Marie Young為董事和管理人。 新加坡的吸引力 谷歌聯合創始人的入駐再一次體現了新加坡對資本的吸引力。這些資本為新加坡提供工作和稅收,新加坡則為資本提供便利和優惠,雙方相輔相成共同成長。截至2020年十月,約有200個富豪家族辦公室入駐新加坡,總共管理著全球價值約200億美元的資產。 對於那些在亞洲尋找總部駐地的公司來說,新加坡已經成為一個相對穩定和優先的選擇,尤其是近兩年競爭對手香港正面臨政治緊張的局勢,導致新加坡的優勢更加凸顯。 此外在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的不只是西方企業高管。來自中國的餐飲巨頭海底撈國際控股公司(Haidilao International Holding)同樣選擇落戶新加坡,甚至創始人張勇舒平夫婦還專門加入了新加坡國籍。 越來越多國際資本湧入同樣促進了新加坡的支柱產業金融業的發展。星展集團控股(DBS Group Holdings)表示亞洲財富的激增正推動著其家族辦公室業務量增長,他們也受益匪淺。 去年以來,為了順應全球科技發展新趨勢,新加坡制定了新的專門吸引高新技術企業入駐的政策,以新BAT為首全球網際網路科技公司相繼入駐,隨著後疫情時代經濟的好轉,相信他們會和新加坡共同發展,一起鑄造新的亞洲科技中心!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8ka5yn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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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

Posted by on 3.4.22 in Tax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5)日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台北國稅局說明指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6分之5)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3分之2,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了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照片截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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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歐盟稅務灰名單 新列越南等十國

Posted by on 3.4.22 in Tax

【時報-台北電】勤業眾信(Deloitte)、KPMG安侯建業等3日指出,歐盟近日公布最新稅務不合作清單,其中黑名單未更動,但灰名單(觀察名單)新增貝里茲、英屬維京群島(BVI)、以色列、越南等十個國家與地區,而且台商最常投資的香港、馬來西亞、泰國等仍留在灰名單中。 目前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共有九個地區,包括薩摩亞、美屬薩摩亞、巴拿馬、斐濟、關島、帛琉、美屬維京群島、萬那杜、千里達及托巴哥。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陳宥嘉指出,歐盟成員國自從2021年對列入黑名單地區執行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支付與該地區款項扣繳率(法國和荷蘭均提高至75%及25%)、支付方不能於報所得稅時認報費用抵稅、阻斷歐盟企業對黑名單地區給付費用與金流往來,另外也要求揭露更多黑名單地區企業資訊以列入課稅。 對台商而言,如果投資架構位於黑名單地區,其金流往來涉及歐盟部分勢必受影響,陳宥嘉舉例,台商運用薩摩亞紙上公司持有歐洲企業股票,其股利匯出時將遭受懲罰性扣繳稅率。 而歐盟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目前有25個地區,包括香港、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百慕達、塞席爾、土耳其、英屬維京群島、安圭拉、波札那、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克、以色列、蒙哲臘、北馬其頓、牙買加、約旦、卡達、俄羅斯聯邦、突尼西亞、土克凱可群島、烏拉圭。 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林棠妮表示,本次歐盟稅務不合作灰名單中新增了台商投資重鎮越南,預計越南稅局將加強國別報告交換機制以遵循OCED的反避稅標準。 至於自2021年就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的香港及馬來西亞,林棠妮表示,兩國已分別承諾施行境外所得或跨境被動收入(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課稅制度,台商資產配置與事業布局必須考慮未來稅制變化與風險。(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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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手放5年預售屋「遭補稅上百萬」! 國稅局:一堆人算錯持有期間

Posted by on 2.24.22 in Others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已有民眾脫手預售屋,因為計入預售屋的持有期間,遭補稅破百萬的案例!有民眾105年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大安區的預售屋房地,待108年興建完成,才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再於111年以1億3千萬元出售、辦移轉登記,轉手賺了近1000萬元。該民眾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20%較低稅率,其實要依興建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結果遭補稅145.5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該民眾以105年10月5日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的日期,到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採用20%稅率計算,稅額為194萬元,並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但經稽徵機關調查,應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要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民眾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就要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常有民眾在預售階段買入,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卻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用較低稅率報稅而遭補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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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北部「賣台南小套房」被課45%稅! 國稅局:關鍵是沒自住

Posted by on 2.24.22 in Tax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臺南市林先生一年多前(109)年10月6日購入臺南一間小套房,又於111年2月10日出售,他向國稅局表示,處理房產是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才改變原本想要「自住」的目的,盼其房地交易所得能用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以較低的20%申報,但國稅局發現,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事實,在同一地緣又有一棟自住透天厝,因此應按兩年內交易稅率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但國稅局仍會斟酌實際情況課稅。 財政部已以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林先生案例的關鍵在於沒有「自住」,雖他表示,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也確有其事,才改變原想自住的目的;但林先生在台南小套房的同一地緣位置,就有自家透天厝,實在無必要添一套房,又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在這間小套房,也沒有居住事實,加上他於111年2月10日出售該小套房,應按稅率 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還提醒,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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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採分離課稅 所得稅負可降低

Posted by on 2.24.22 in Others

【文.徐俊賢、莊蕎安】 為了使臺灣成為亞洲及國際的藝術品拍賣中心,去(民國110)年由文化部提案修正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文獎條例或條例)以回應各界對促進文藝發展的期待。居住者提供藝術品拍賣所得,原本採結算申報課稅,法條修正後,可由拍賣主辦單位申請改為分離課稅。去年11 月財政部與文化部共同發布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以下簡稱分離課稅辦法),規定課稅之相關程序。   在文獎條例修正前, 居住者須自行將拍賣所得納入綜合所得,於隔年5 月結算申報繳稅。由於個人通常沒有妥為保存多年憑證的習慣,所以財政部81 年解釋函將拍賣品分類為古玩、書畫、雕塑品等不同類別,個人報稅時須分別依照各行業的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由於稅額計算涉及拍賣品類別之認定較有爭議,稅負也較高,因此財政部104 年發布解釋令,從105 年1 月1 日開始拍賣所得參考一時貿易盈餘作法,個人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再併入綜合所得以累進稅率課稅,前後三階段課稅方式舉例。   分離課稅,收入扣繳率1.2% 由於此次修正大幅改變課稅方式,關乎納稅者權利義務,因此文獎條例修正訂有扣繳義務人、稅率等規定,條例屬特別法位階,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位階之所得稅法。條例第29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於每次辦理藝術品展覽或拍賣活動,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能採分離課稅,以成交價額6 % 為所得, 按20% 稅率分離課稅,也就是實質稅率收入扣繳率為1.2%(6%×20%= 1.2%),由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除稅款後再將拍賣所得交予個人,居住者無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稅報繳。   扣繳期限同所得稅法規定 條例第29 條第2 項則規定扣繳義務人扣取、繳納稅款;申報、填發憑單(以下簡稱扣繳報發)的期限,依所得稅法第92 條規定。而扣繳的對象(也就是出賣人)可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扣繳對象是居住者,扣繳報發的程序一般情形可長達1 年1 個月又10 日-主辦單位於給付時扣繳1.2%稅款後,隔月10 日繳稅,隔年1 月向國稅局填報扣繳憑單,2 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予出賣人;如果扣繳對象是非居住者,完成扣繳報發的期限,縮短為僅有10 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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