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運用匯回境外資金 補稅20%

台商利用境外資金專法匯回海外收益後,要留意幾項可能會遭到補稅的但書,高雄國稅局表示,包括以匯回資金投資不動產,或者是申請實質投資或金融投資後,將資金挪作他用,將會對違法動支部分補徵20%所得稅。

台商依專法從海外匯回資金之後,原則上資金應於銀行專戶中列管五年,不過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6條規定,官員表示,在列管期間內,台商可以採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三類方式進行後續運用,不少台商會選擇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以換取退稅50%的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無論資金回台後往哪一條路徑運用,運用時都要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而言,若是採實質投資,就要擬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如果獲得核准函並動支資金後,被發現投資項目不符合原始核定的投資計畫,有移作他用的情形,國稅局就會從銀行專戶尚未動支的資金當中,補徵到最高20%所得稅。

賣房地勿忘土增稅!搞懂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稅率差很大
賣方少算無形成本「土增稅」,小心平轉土地不賺反賠,而「土地增值稅」一般按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稅率20%到40%,而若是自用住宅享有優惠稅率10%。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指出,「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持有者換人才需要課的稅,且依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進行採計,適用稅率從20%~40%,另外自用住宅則有優惠稅率10%,而這項優惠基本上是「一生使用一次」。
蕭琪琳舉例,假設10年前買土地、公告現值每坪3萬元,如今要賣地,但公告現值變成7萬,中間價差4萬,若一般土地按照漲價倍數分級課徵,適用稅率20%~40%,若是自用住宅用地則享有優惠稅率10%,但地上要有房屋並要按照土地稅法第9條設好戶籍。

經常聽到賣屋、賣地之後課土增稅不賺反賠,他說明,「土地增值稅」繳稅義務人為賣方,假設去年買一塊土地100萬元,今年準備以相同100萬元賣掉,表面看似不賺不賠,但若採計被課徵土增稅成本,就會從平轉變成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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