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海外利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都是因為投資境外資金所產生,且認為配息本質也是資產贖回,應歸類為海外財交所得,應可用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減除。
然而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海外利息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屬不同類別,兩者不能盈虧互抵,甲君的復查被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常會誤認為同樣是海外投資,有賺有賠,照理將應該都能夠互相扣抵,但稅法規定並非如此,過去常有納稅人未留意相關規定,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自我檢視海外所得是否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以免因疏忽未申報海外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