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21年5月死亡,在死亡前的2020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由於該筆不動產是繼承而來,甲先生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另外,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的隔日起一年期間內完成給付,並為防杜生存配偶「假行使請求權,真扣除」以規避遺產稅,規定其未於該法定期間內給付相當財產者,稽徵機關應於期間屆滿隔日起五年的核課期間內,追繳未給付部分的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1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在核准展延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166萬餘元,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31萬餘元。乙君在2016年2月18日繳清稅款,並經該局核發繳清證明書。
不過,稽徵機關查到乙君未依規定,在前述期間屆滿日2017年2月17日以前,交付該請求權金額1,231萬餘元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原已認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財產,仍應課徵遺產稅。因此,稽徵機關於2017年2月17日的隔日起算五年內行使其租稅債權,發單追繳應納稅額12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