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免稅天堂公司 未來將受衝擊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16日正式宣告落日,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只規範法人透過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畫之情形,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極有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王瑞鴻表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為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的控股公司,還有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另也有可能為轉投資台灣實質營運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者實際接單從事三角貿易。

過去很多人透過免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主要著眼於當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後,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就不會有海外所得實現而必須課稅的問題。

然而,當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但相對的,若實質營運公司未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對個人股東而言就不會有被穿透課稅的情形發生。

換言之,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沒有將盈餘匯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對個人股東而言就沒有實質的影響;但是若實質營運公司日後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時,境外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東就會有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實質營運公司所匯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由此看來,持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稅效果可能不如以個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來得好。

因此,建議個人股東可以思考將投資架構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同時也注意調整過程中可能會立即面臨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做好全面性的檢視方能及時對症下藥。

很多高資產的個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購買較高報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鴻進一步表示,當個人CFC法案生效後,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將首當其衝,相關金融商品報酬即使沒有分配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而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因此,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帳,透過梳理銀行對帳單明細以建立財務報表及帳簿憑證。

王瑞鴻指出,過去有些人會選擇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投資台灣營利事業,部分原因是因為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就源扣繳21%,相較於個人獲配股利之稅負來得輕。

但是當個人CFC生效後,若係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股權者,當台灣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不僅盈餘匯出時須先就源扣繳21%,同時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故建議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應儘速調整投資架構,並可考慮將原本由境外公司持股的架構調整成個人持股或是由國內投資公司持股。

這幾年台灣很多豪宅市場的買家基於資金來源及資訊隱密性的考量而選擇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台灣不動產,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個人CFC生效後所產生的影響在於,租金收入及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僅要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105年以後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利得需課徵最少35%之房地合一稅外,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日後在購置不動產時,針對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的選擇應更為謹慎,而針對已經以境外公司持有的物件,亦可先行分析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或是舊制,以及在CFC生效前和生效後處分該物件可能帶來的稅負影響,據以評估可行之因應方案。

過去很多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從事三角貿易之主要誘因在於紙上公司營利事業所得免稅,然而,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的發展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推波助瀾下,這類型的營運模式的執行空間已逐漸受到壓縮。

且CFC生效後,該境外公司表面上免稅的盈餘將會因為反應在個人CFC的海外所得稅負上而喪失免稅效果,加上這類型的公司日後很有機會被認定為其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而被視同為台灣之營利事業,仍然負有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

王瑞鴻表示,這類型之營利事業也須儘速自客戶端及供應鏈逐一評估和調整營運模式,建議可選擇改以境內之營利事業進行接單貿易。

王瑞鴻認為,CFC生效終究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若個人有境外公司之股權者,應以積極的態度全面性的評估可能的影響及尋求可行之因應對策並即早調整,未來當CFC生效時即可從容面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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