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 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一個案例,有位王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是否可以免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徵贈與稅的。但王先生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前述都市計畫法規定,所以仍然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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