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及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125d112b7e4aca972ec9eb9c3f3e28#:~:text=%E8%A9%B2%E5%B1%80%E6%9C%80%E5%BE%8C%E6%8F%90%E9%86%92%2C%E7%B4%8D%E7%A8%85,%E5%A0%B1%E9%81%AD%E8%A3%9C%E7%A8%85%E8%99%95%E7%BD%B0%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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