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禁跨類別盈虧互抵

所得稅申報季,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常不慎將跨類別所得的收益與損失互抵,導致申報錯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性質不同,不能混合計算。北區國稅局指出,買賣境外基金的盈虧,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同年度發生的盈虧可以扣抵;但境外基金所獲配的收益,屬於海外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申報海外利息所得約1,623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7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615萬元,基本所得額已超過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670萬元,被國稅局查獲,核定補稅208萬元並處罰83萬元。

不過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海外利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都是因為投資境外資金所產生,且認為配息本質也是資產贖回,應歸類為海外財交所得,應可用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減除。

然而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海外利息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屬不同類別,兩者不能盈虧互抵,甲君的復查被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常會誤認為同樣是海外投資,有賺有賠,照理將應該都能夠互相扣抵,但稅法規定並非如此,過去常有納稅人未留意相關規定,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自我檢視海外所得是否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以免因疏忽未申報海外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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