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調職北部「賣台南小套房」被課45%稅! 國稅局:關鍵是沒自住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臺南市林先生一年多前(109)年10月6日購入臺南一間小套房,又於111年2月10日出售,他向國稅局表示,處理房產是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才改變原本想要「自住」的目的,盼其房地交易所得能用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以較低的20%申報,但國稅局發現,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事實,在同一地緣又有一棟自住透天厝,因此應按兩年內交易稅率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但國稅局仍會斟酌實際情況課稅。

財政部已以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林先生案例的關鍵在於沒有「自住」,雖他表示,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也確有其事,才改變原想自住的目的;但林先生在台南小套房的同一地緣位置,就有自家透天厝,實在無必要添一套房,又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在這間小套房,也沒有居住事實,加上他於111年2月10日出售該小套房,應按稅率 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還提醒,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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