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逝者存款繳遺產稅 兩樣態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提要 1.取得逾半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 才能申請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留意,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必須取得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是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指出,民眾繼承遺產後,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前,必須先繳清應納遺產稅,但「錢從哪裡來」是多數繼承人的煩惱。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人過世後須繳納大額遺產稅,但繼承人經濟能力有限或手邊現金不足,無法繳納遺產稅,是否能用過世者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要達成使用存款繳納遺產稅,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二、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舉例,第一種情形為,被繼承人甲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先生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四位子女共計五人,此時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只要繼承人其中三人,應繼分合計五分之三同意申請以甲先生的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就符合繼承人過半數以及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規定。 第二種情形,甲先生的繼承人為子女兩名,兩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以及已歿子女一人的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共五人,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共計七人,只要繼承人子女兩人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其中一人同意,應繼分就超過三分之二,即使繼承人僅三人同意未過半數,但仍符合申請要件。 官員表示,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在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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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Posted by on 6.16.23 in Tax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需要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因此,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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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台版肥咖條款 財部首揭常見3大缺失

Posted by on 6.16.23 in Tax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023年6月12日電)金融機構進行台版「肥咖條款」CRS申報,財政部去年啟動檢查、今年首度揭露業者執行CRS的3大重要或常見缺失態樣,包含內部管理、盡職審查以及漏申報;若今年檢查再發現缺失,最高可能遭罰1000萬元。 與國際反避稅趨勢、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台版「共同申報準則」(CRS)近年上路,國內金融機構需配合執行盡職審查,辨識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並將屬於「已公告交換國」的金融帳戶資訊,申報給財政部。 目前,台灣提供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民金融帳戶資訊給3國政府,對方也會將當地屬於台灣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互惠交換給財政部,協助掌握海外收入情形,評估逃漏稅風險,作為選案查核參考。 今年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國際財政司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截至目前,1807家金融機構中,已有757家完成申報,提醒業者應如期辦理申報。 同時,國際財政司副司長李瓊琳指出,財政部參考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發布的CRS遵循指南,由各地區國稅局以風險為基礎,對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財政部並將自今年起,在每年5月,把前一年檢查發現的重要或常見缺失態樣,發布在網站上。 李瓊琳表示,這將讓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瞭解業界整體缺失情形,自我檢視作業流程並建立控管機制,避免相同問題持續發生。 各地區國稅局去年進行查核,共抽檢32家金融機構、占整體比例約2%,這次採取輔導性質,國稅局也分別就這些缺失提供改善方案建議。 不過,自今年檢查開始,若金融機構有缺失,就會面臨罰則。如果是沒有依規定申報,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盡職審查,則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罰鍰。 攤開國稅局這次檢查發現的缺失,具體態樣可分為「內部管理」、「盡職審查」、「漏申報部分資訊」3大類。 其中,內部管理方面,包含未訂定內部遵循CRS作業流程,或作業流程不夠完整,以及督導與分工架構不夠完備等。盡職審查部分,包含提供客戶的自我證明表欠缺完整英文版,或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影響交換資料品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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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Posted by on 6.9.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財產 證明文件 備註 土地 房屋 載有原始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未保存登記建物則由地方稅主管機關出具取得原因及發生日期之證明。 存款 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如為婚前或無償取得,請依發生原因檢附證明。 投資 1.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2.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股權)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出資額證明。 3.基金:基金單位數及淨值等證明。 保單價值 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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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三錯誤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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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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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子女繳房貸 應申報贈與稅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日表示,無償代子女繳房貸,依規定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為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只要是「無償」,不管是幫忙還貸款亦或是扛下債務,都算是贈與,就要辦理贈與的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而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的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經在實質上讓子女獲得財產上的利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並無不同,所以,依規定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是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度的244萬元以內,則無需課稅,但若超過,就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還有未繳清房貸600萬元,陳太太因為想要減輕大雄的負擔,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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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合一稅 非居住者稅率大不同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交易房地合一稅制的不動產,只有2個稅制,其一是持有房屋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的稅率為35%。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是依據國內有無住所以及居住的天數為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所謂的居住者;不符合就屬於非居住者。住所的標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若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滿183天。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假如在2016年間買了房子,在2022年出售該房子,甲君申報的交易所得是1500萬元、未逾10年,依其持有該房子,該居住者適用的稅率20%,稅款大約是300萬(1500萬×20%)。國稅局查,甲君並沒有戶籍,在出售房子的當年,還未住滿183天,屬於非居住者,稅率是35%,應繳稅款為525萬元,相差252萬元,甲君也必須要補足稅款。   要賣房子 恢復戶籍再賣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影響最大是原本是居住者,後來變成非居住者,最重要就是看戶籍,所以如果真的覺得要賣房子的話,趕快回復台灣戶籍至少1天再賣房子。若再真的沒有戶籍,就要台灣居留滿183天。不過如果是年中賣房子,在台灣居留還未滿183天,是依據非居住者的身分課稅,若在當年度年底居住滿183天,就屬居住者就可以跟國稅局申請核退。 同時,為了避免個人或者投資公司炒房,房地合一2.0也將個人持有企業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以上的價值是投資房地產也納入範,勤業眾信會計師陳建宏表示,也將影響個人移轉家族資產,也應該注意相關的迷思。 個人出售家族的股權,很容易先入為主認為是股權交易,是按上市櫃股票的所得,計入最低稅負,但應該注意是如果個人或者企業投資該營利事業超過一半,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超過一半是台灣境內不動產構成,就應該算入房地合一稅。 持股逾50% 仍要課稅 其次,許多人以為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取得的股權,可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簡而言之,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之要件,不論是否為2016年1月1日以前或後取得之股權或不動產,皆落入房地交易合一稅課稅範疇。 個人持有公司股權為51%,另外49%為外部人持有,為避免持股比率超過50%,2023年3月1日將股權贈與1.01%予外部人,使其股權比例降至49.9%以後,隨即2023年3月10日出售該股權,來規避房地合一稅。陳建宏表示,惟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規定,只要其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股份超過50%,仍舊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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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Posted by on 5.5.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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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農夫好處多!他將宜蘭價值800萬農地贈與子女,這樣做省下大筆稅金

Posted by on 5.5.23 in Tax

現代農夫好處多,農地節稅省很大 根據媒體報導,有民眾將宜蘭一處價值八百多萬元的農地贈與給子女,由於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筆贈與省下了大筆稅金。但國稅局在贈與後未滿5 年的期間內,查到該農地上竟增建了違建物,並未實際作為農業使用,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6 款的規定,應補徵稅負。 由於這筆農地的贈與時間是在2017 年,必須依照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扣除後再乘上10%稅率計算,結果想靠農地贈與節稅不成,仍被追繳超過60 萬元的稅金。 由於農地在許多稅賦上是有機會免稅的,在稅務規畫上,農地一直是不可忽視的一環,難怪時常聽聞許多人投資買賣農地。 然而,農地交易應符合特定條件才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等資格,因此,須注意相關規定,搞錯一步,即可能被追繳稅款,不得不慎。   免遺贈稅的前提:真的在耕種 在遺產稅及贈與稅方面,農地因繼承或贈與符合以下要件,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 1. 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 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即得免課徵遺產贈與稅。 2. 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 該農地自繼承或受贈後的5 年內,仍須繼續作為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5 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或遺產稅。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規定,在繼承人或受贈人承受農地的5 年內,若是在有關機關所令之期限內未恢復農用,或即使有在期限內恢復農用,但之後未持續下去,就應追繳應納之稅賦。   農地不計算增值,連交易都免所得稅 農業用地在土地增值稅上也有免稅優惠,只要確實作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給自然人,符合這3 項要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及第4-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出售農地時也將免課所得稅,若是出售2016 年之前取得之農地,即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舊制,其農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若是出售2016 年之後取得的農地,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則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得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便能免納房地合一稅。若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免納所得稅,也免申報房地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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