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Risk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Posted by on 11.14.25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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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

Posted by on 11.14.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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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Posted by on 11.14.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狀況,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4年1月15日經法院裁定確定,乙君應於114年7月15日前,向被繼承人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乙君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經電洽該局詢問,該局輔導乙君檢附前揭資料,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經乙君確認無誤,如期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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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WealthBriefingAsia 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Awards

Posted by on 10.23.25 in Media

尊敬的客戶: 我們非常榮幸地向您分享這則令人振奮的消息!Efinity Capital 再次於2025 年 WealthBriefingAsia 外部資產管理大獎(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Awards)中,締造重要里程碑。 憑藉一貫的卓越表現,我們已連續四年贏得以下兩項殊榮: 「台灣最佳家族辦公室獎」(Best Family Office for Taiwan Market) 「客戶報告卓越獎」(Excellence in Client Reporting) 這份傑出的肯定,鞏固了我們作為超高淨值(UHNW)家族首選財富管理夥伴的地位。我們專注於服務台灣客戶,並始終致力於提供「愛馬仕級的體驗」,確保高度的透明度和卓越性。 這些獎項是您持續信任的最好證明。未來,我們將繼續堅守承諾,透過創新、無利益衝突的解決方案,協助您實現財富的持續增長並穩固傳承。 感謝您堅定不移的支持! Efinity Capital敬上   尊敬的客户: 我们非常荣幸地向您分享这一振奋人心的消息!Efinity Capital 再次于 2025 年 WealthBriefingAsia 外部资产管理大奖(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Awards)中,创造了重要里程碑。 凭借一贯的卓越表现,我们已连续四年赢得以下两项殊荣: “台湾最佳家族办公室奖”(Best Family Office for Taiwan Market) “客户报告卓越奖”(Excellence in Client Reporting) 这一卓越的肯定,巩固了我们作为超高净值(UHNW)家族首选财富管理合作伙伴的地位。我们专注服务台湾客户,并始终致力于提供“爱马仕级体验”,确保高度的透明度与卓越品质。 这些奖项是您持续信任的最好证明。未来,我们将继续坚守承诺,通过创新、无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协助您实现财富的持续增长与稳健传承。 感谢您坚定不移的支持! Efinity Capital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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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inity Capital Champions Community Wellness with Sponsorship of Allkin Singapore’s New Integrated Service Centre @ Sengkang

Posted by on 10.17.25 in Media

Singapore 4 October 2025 – Efinity Capital is proud to announce its support for Allkin Singapore’s newly launched Integrated Service Centre (ISC) @ Sengkang 193. The new centre, which brings vital mental health, youth, and senior services under one roof, was officially opened on 4 October 2025 by the Guest-of-Honour, Mr. Tharman Shanmugaratnam, President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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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

Posted by on 10.15.25 in Tax

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168萬元 (56萬元×3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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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據實列入遺產申報

Posted by on 10.13.25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投資A公司之股權列入遺產申報,惟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與A公司間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截至甲君死亡日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金額500餘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受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債權」項目,該局核增遺產總額僅予補徵遺產稅,免除因漏報受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據實」申報。 該局呼籲,繼承人應儘早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遺留財產狀況,如有股東往來債權,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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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Posted by on 9.30.25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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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贈與最划算!子女結婚可領2,352萬免稅紅包

Posted by on 9.2.25 in Tax

父母若想幫即將結婚的子女買房子,合理運用贈與稅免稅額與婚嫁專屬優惠,就能大幅降低稅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可不列入贈與總額,等於這筆錢不用課稅。實務上,「婚嫁時」是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 也就是說,父母除了平時每人每年本就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在子女結婚當年,還能額外再享有100萬元的「婚嫁贈與額度」。 舉例來說,若小帥與小美(化名)在2026年1月結婚,小帥的父母若在2025年底前,先各自贈與244萬元,等到2026年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244萬元一般贈與+100萬元婚嫁贈與),透過跨年度安排,短時間內,小帥父母可在不繳贈與稅的情況下,送出1,176萬元;如果小美的父母也用相同方式操作,兩人結婚時合計可收到高達2,352萬元免稅贈與。 國稅局提醒,父母各自贈與子女金額若超過344萬元(包含婚嫁贈與額度),仍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資金證明(如存摺影本)以及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算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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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

Posted by on 9.2.25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又倘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以繼承發生日114年為例),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由此,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1月30日死亡,甲有3名子女乙、丙及丁,乙有1子女A,丙有2子女B及C,丁有1子女D,另A、B、C及D皆未成年,依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僅丙拋棄繼承權: 丙之下一代(B及C)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乙及丁,乙及丁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12萬元(扣除額56萬元x2人)。 (二)乙、丙、丁皆拋棄繼承權: 由乙、丙及丁之下一代A、B、C及D共同繼承,A、B、C及D雖皆未成年,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x3人)。 該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孫子女共同繼承,可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然此舉與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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