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後配發股利非遺產 須申報綜所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是繼承人的營利所得;因此,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的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遺產,可由繼承人先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無須提示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但仍應檢附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資料;若繼承人有數人,應檢附各繼承人簽章的股利分配同意書,繼承人間若就股利的分配未能達成協議,就無法至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應待繼承人間達成協議,並據以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後,才能支配運用股利,所得才實現,因此,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做為課稅年度。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於2014年死亡,遺有A公司股票,該公司於2015至2018年均有分配股利,而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就股利分配未能達成協議,遲至2019年才備齊股利分配同意書等資料,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甲君因此獲配股利150萬元,但甲君201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並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因此國稅局將150萬併入所得總額課稅,計算可抵減稅額8萬元,因其適用綜所稅稅率為20%,核定補稅2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股利應以公司原分配年度為課稅年度,並依「兩稅合一」制度核認可扣抵稅額等,但因甲君及其他繼承人於2019年才辦妥過戶登記等事宜,應以此認定課稅年度,並依當時計算所得額及稅額,考量所得稅法於2018年2月修法後已不採「兩稅合一」,因此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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