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 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屬於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於2019年死亡,繼承人雖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但經國稅局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給甲君,截至死亡日止,被繼承人對甲君還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但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做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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