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真的碰到這樣的案例,黃先生(化名)為了小屋換大屋,賣掉老爸送他的老房子,賣掉之後,才驚覺自己要繳稅率35%房地合一稅。黃先生詢問國稅局,可否以「贈與契約日」為房地取得日,這樣持有時間超過兩年,稅率可以降至20%?國稅局答覆,不行,要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國稅局官員說,35%與20%,稅率相差15個百分點,據黃先生自己說,稅負差了幾十萬元。
房地合一稅對短期持有即賣出者適用高稅率,立法用意是抑制不動產炒作,不過,實務上,被課高稅率者有不少與炒作無關。黃先生就是一個案例。
除了黃先生要繳高額房地合一稅,黃爸爸為了贈與房子給兒子,先前也繳過贈與稅。為了這房子,黃家繳了贈與稅,也繳了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碰到這個案子也有點訝異,這樣的個案是節稅的反面教材。經詢問才知道,黃先生面臨的稅務困境與家族糾紛有點關連。
黃爸爸送給黃先生一棟房子,是間老房子。國稅局官員指出,黃爸爸想在生前把財產分一分,這是分產的一環。有訂定贈與契約,因為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所以還繳了贈與稅。
官員指出,據黃先生所述,贈與契約107年4月訂立,但因家族糾紛,該房地到107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從父親名下過戶到黃先生名下,中間差了四個月,至於是什麼樣的糾紛,黃先生並沒有透露。今年黃先生想換間大房子住,6月把受贈的房子賣了。
直到代書告訴黃先生要繳房地合一稅時,黃先生才驚覺稅額超過他的預期,因為成本價是按107年黃爸爸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計,頂多按物價上漲幅度往上調整數額,因物價上漲有限,調幅很小,收入按售價計;至於持有期間,按登記到黃先生名下日子算到售出過戶的日子,持有期間不到兩年,適用35%稅率。
於是黃先生打電話詢問北區國稅局,可不可以提出贈與契約,以107年4月的契約訂定日,為房地取得日期。如果可以,他持有期間就變成兩年兩個月,超過兩年,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降到20%。黃先生表示,繼承是以繼承原因發生日為取得日,並不是用過戶日,贈與應該也可以。
黃先生補充,訂定贈與契約後,長達四個月未能辦理過戶,不是他偷懶,而是家族糾紛所致,「不該歸責於他」。
北區國稅局翻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指出第4條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官員說,第4條有些例外規定,如黃先生如說的繼承日,但是贈與行為並不在例外規定中。
官員說,不動產採登記制,以移轉登記日為準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北區國稅局對黃先生寄予同情,但也只能依規定辦理。為了避免納稅人不清楚稅務規定而承受高額稅負,北區國稅局特別發新聞稿,說明受贈房地的取得日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贈與案的取得日認為只有一種例外,官員說,夫妻間贈與例外,夫妻被視為一體,例如夫104年買進房子,106年送給妻,妻在107年賣出。妻按舊制申報,104年夫買進時點視為妻那棟房子的取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