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農夫好處多!他將宜蘭價值800萬農地贈與子女,這樣做省下大筆稅金

現代農夫好處多,農地節稅省很大

根據媒體報導,有民眾將宜蘭一處價值八百多萬元的農地贈與給子女,由於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筆贈與省下了大筆稅金。但國稅局在贈與後未滿5 年的期間內,查到該農地上竟增建了違建物,並未實際作為農業使用,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6 款的規定,應補徵稅負。

由於這筆農地的贈與時間是在2017 年,必須依照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扣除後再乘上10%稅率計算,結果想靠農地贈與節稅不成,仍被追繳超過60 萬元的稅金。

由於農地在許多稅賦上是有機會免稅的,在稅務規畫上,農地一直是不可忽視的一環,難怪時常聽聞許多人投資買賣農地。

然而,農地交易應符合特定條件才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等資格,因此,須注意相關規定,搞錯一步,即可能被追繳稅款,不得不慎。

 

免遺贈稅的前提:真的在耕種

在遺產稅及贈與稅方面,農地因繼承或贈與符合以下要件,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

1. 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 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即得免課徵遺產贈與稅。

2. 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 該農地自繼承或受贈後的5 年內,仍須繼續作為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5 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或遺產稅。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規定,在繼承人或受贈人承受農地的5 年內,若是在有關機關所令之期限內未恢復農用,或即使有在期限內恢復農用,但之後未持續下去,就應追繳應納之稅賦。

 

農地不計算增值,連交易都免所得稅

農業用地在土地增值稅上也有免稅優惠,只要確實作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給自然人,符合這3 項要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及第4-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出售農地時也將免課所得稅,若是出售2016 年之前取得之農地,即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舊制,其農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若是出售2016 年之後取得的農地,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則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得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便能免納房地合一稅。若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免納所得稅,也免申報房地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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