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婚吧!假如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 千億美元資產怎麼分?

據美國媒體報導,蓋茲的妻子梅琳達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結縭27年,兩人共同建立約1,270億美元(約3.62兆台幣)的財富,如果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依照最新民法規定,離婚時,千億美元資產該如何分配財產?如果希望財產平均分配,梅琳達怎麼證明自己對婚姻的貢獻度?

 

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生育卻創新低,夫妻財產紛爭多

將場景拉到台灣。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解釋,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去(2020)年,台灣有高達51,680對夫婦離婚,離婚率約千分之2.19,在過去幾年始終高居亞洲第二。而美國CIA最新報告,台灣15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會生1.07人,此數據讓台灣的生育率在全世界竟也獲得倒數第一!去(2020)年,台灣出生人口數更創新低。

劉北元依上述兩數據顯示,高離婚率、且夫妻可能無子女的世代,最大的紛爭就會來自:財產分配。

最新《民法》修正,家庭主婦可證明自己的貢獻度,爭取財產

劉北元說,依據修正前的《民法》規定,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原則上採平均分配,是為男女平等,不去區分誰主外、誰主內,每人對婚姻貢獻都一樣。

依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婚後負債後,再兩者相減,所產生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如股票、房屋、報導中提到蓋茲夫妻的私人飛機、收藏品的價值,甚至保單都要拿出來分配。

劉北元曾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特別提到,尤其終身人壽保險、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單,有相當額度的保價金,依保險法規定,保單有保價金,具有財產價值,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配。

但是,這樣的規定總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劉北元舉例,如果夫妻一方成天在家喝酒、不工作也不協助顧小孩,卻礙於沒有具體標準,也讓法官鮮少動機做出較偏向一方的「非平均財產分配」判決。

不過,2020年12月30日《民法》修正第1030條之1,針對夫妻在婚姻生活的無貢獻或協力情形,有了明確且具體標準,條文大致如下:「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且條文中亦有:「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大新標準,可判斷婚姻貢獻度分配財產

劉北元解釋,上述條文大致意思就是,法官將可根據以下三種標準來判斷財產如何分配:一、雙方是否分居?分居佔了婚姻期間多久?

二、個別的財產何時取得、這些財產跟婚姻有沒有關係?

三、夫妻各自對婚姻的貢獻度。

劉北元以結婚27年的蓋茲夫妻舉例,從前,針對夫妻分居是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現在《民法》修訂後,法官將可依據共同相處的時間有多長,分居佔婚姻生活多長時間做判斷。

劉北元說明,假設蓋茲夫妻27年婚姻、有13年左右都過著分居生活,這時法官就可以「分居時間超過婚姻關係1/2」判斷:這期間累積的財產,似乎有一半跟對方沒關係,原先剩餘財產的差額,可能有一半應被扣除在外。

因此若太太梅琳達原本透過平均分配能拿到總財產(約3.62兆新台幣)的一半,即2.81兆台幣,但若分居了13年,可能她就只能分到1.4兆台幣(約2.81兆台幣的一半)。

 

丈夫若贈與妻房產,離婚時可不計入婚後財產分配

劉北元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也強調,有些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如果跟婚姻無關,日後就不用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中。例如:繼承所得、來自他人或配偶所「贈與」的財產。

劉北元假設,為家庭放下工作的梅琳達,雖然沒有工作收入,但可能在結婚後有繼承自父母親的財產;或比爾蓋茲為體恤老婆的辛勞,以梅琳達的名義買房產,在未來離婚時,都不會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全職太太離婚,可找證人證明「家務貢獻」

劉北元提到,假如蓋茲夫妻在台灣,根據《民法》最新修正明文規定,法官可看誰在婚姻中做家事、誰來照顧子女,從「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做出適當的分配與裁判。

自1995年起就放下工作成為全職太太的梅琳達,如何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呢?

劉北元依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來做解釋,關於家事貢獻的認定,即便是陪婆婆聊天、吃飯、逛街,或是帶傭人買菜、煮飯及添購家中所需用品,都是屬於從事家務,並非毫無貢獻。

但這是否表示在台灣,太太們從事家務、照顧子女時,還得打卡報備、做紀錄,日後才能更精準證明自己的「貢獻內容和貢獻時間」?

對此,劉北元認為,由於「打卡」實在太強人所難,因此,公婆、孩子、傭人、親朋好友,都是太太們得爭取的法庭證人,在離婚訴訟爭取財產分配時,這些證人往往可發揮不小的關鍵力量。

 

不想分也不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會被回計

另外,劉北元也特別說明,當婚姻已陷僵局,因為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的多寡,會影響離婚時應分配的金額,有些人會未雨綢繆:在正式提離婚前,先處分婚後財產,讓那部分的金額減少。

但離婚前五年內刻意消耗、低價出售婚後財產等惡意處分、故意不分給配偶的行為,其實不合法,還是會被法官回計。

最後,劉北元也留給太太們的一句話,面對離婚時能帶走多少錢,重點不在婚後財產多寡,而是財產來源是否是無償取得?

也許,可考慮多跟丈夫撒嬌,請他多「贈與」財產;又或是,太太們自己也認真為家庭與婚姻生活做出貢獻,是這個高離婚世代中,可以提早思考的現實問題。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544627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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