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查獲民眾以自己的銀行帳戶代扣繳子女之信用卡費,代繳之信用卡費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代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經該局查獲,核課A先生應納贈與稅額5.6萬元〔(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替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