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購住宅被追稅 謹記三原則

部分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又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五年內要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的「自住、三不、綁五年」原則才不會被追稅。

個人重購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

但財政部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22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2022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

因兩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兩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重計算扣抵稅額68萬元,不必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之後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君2022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的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因而向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68萬元。

但高雄國稅局也表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如果重購的新屋因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也不必太擔心。

因為只要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可以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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