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不能如期申報贈與稅,延長申報三個月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除同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111年)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則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分別於111年1月1日、2月1日、8月1日及12月1日將現金贈與長子150萬元,次子80萬元、女兒100萬元(婚嫁時贈與之現金)及媽媽70萬元,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及辦理延長申報期限?該局說明,本例除甲君對女兒結婚時贈與之100萬元,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外,其餘甲君當年度3次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經計算甲君於12月間第4次贈與時,累計贈與總額300萬元(=150萬元+80萬元+7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111年12月2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確實來不及於申報期限內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111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申請延長贈與稅申報期限,除可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贈與稅/贈與稅延期申報)。另線上申辦,僅需將應檢附之文件掃描上傳即可,紙本無須再寄送主管稽徵機關,省時又環保 。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7d7995acab4a38aa7bf78183cdea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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