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 子法規出爐

 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修法後,子法規於今(19)日正式出爐,法規內容要求,拍賣會的主辦方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相關拍賣品才可依6%利潤率、20%稅率的優惠標準來課稅。

文化部、財政部今日共同發布藝品拍賣課稅新制相關子法規,內容指出,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的展覽及拍賣活動,可向文化部申請核准,讓藝品改採分離課稅模式,不過須由主辦方擔任扣繳義務人。

分離課稅的最大誘因在於租稅優惠,根據子法規內容,由合格的主辦方、核准範圍內的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收入,是以成交價額的6%視為所得,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換句話說,拍定價1,000萬元的藝術品,只要繳12萬元(1,000萬*6%*20%)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子法規當中規定,若賣家為我國稅務居民,而且是個人賣家,主辦方應取得這位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文件,否則還是會回歸原制,讓這件交易回歸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無法適用分離課稅的優惠。

相關辦法中也要求,經核准辦理藝品的展覽或拍賣的文化藝術事業,除了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還有義務在事後留存多項資料,包括買賣雙方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個別文物或藝術品的交易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資料等。

特別針對交易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的交易,主辦方還另有義務,須留存買方針對所有交易款項的支付憑證;上述所有應留存的資料,應自交易完成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90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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