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房擺不平?如經法院裁判分割 免贈與稅

很多子女會為了父母留下的房產吵上法院。財政部表示,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利害關係及共有物性質,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的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

但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如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於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的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未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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