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设籍未连续满6年的房产,即使已持有并居住该房产满6年,仍不符合自住房产400万元免税额的适用条件。
该局解释,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土地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享400万元以下的课税所得免税,超过400万元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24年1月出售其于2017年1月取得的A房产,申报课税所得860万余元,扣除自住房产免税额400万元,应缴税款46万余元。但经该局审核发现,甲君于2018年9月才在A房产完成户籍登记,至出售时设籍未连续满6年,因此不符合免税条件,核定需补税126万余元。甲君不服,提出复查,主张其已实际居住于A房产超过6年,不应以设籍时间为判定标准。
该局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的立法理由表示,该条例是为了保障自住需求,落实居住正义,必须符合完成户籍登记、持有并连续居住满6年、交易前6年内未出租或用于经营,以及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免税等条件。虽然甲君持有A房产超过6年,但因设籍时间未连续满6年,不符合免税条件,复查予以驳回。
资料来源:摘录自财政部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