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税新制),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新制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税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經輔導並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依房屋税新制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的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三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114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31f25bda6e244b9ab8de1732c84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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