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1,636元,計算說明如下:
取得原因 | 繼承取得 | 受贈取得 |
持分 | 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取得日期 | 103年1月15日 | 107年11月1日 |
適用範圍 | 財產(房屋)交易所得 | 房地合一稅 |
申報期間 | 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
113年6月1日之次日起算30 日內 |
假設條件 | 1.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00,000元。 2.黃先生113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20%。 3.假設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15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 850,000元。 |
1.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176,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60,000元,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規費等合計20,000元。 2.以107年11月為基期,113年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 3.未提示移轉費用。 |
應納稅額(單位:元) | 房屋交易所得額: 〔(售價5,500,000-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200,000+600,000)〕x出售時房地比〔150,000/(150,000+850,000)〕x持分1/2 =352,500 綜合所得稅:352,500×20%=70,500 |
出售價額:房地售價5,500,000x持分1/2=2,750,000 可減除成本:〔受贈時房地現值(176,000+660,000)x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x持分1/2〕+ 20,000 =459,318 可減除移轉費用:2,750,000×3%=82,500 土地漲價總數額:0 課稅所得額:2,750,000-459,318-82,500-0=2,208,182 房地合一稅:2,208,182×20%=441,636 |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1,000元(70,500元+7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2,136元(70,500元+441,636元)。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