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離世,財產如何分配與繼承?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至於孫輩、媳婦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若有心想留財產給他們,有哪些方式可解套?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離世後財產又該怎麼辦呢?雷皓明律師來解答。
「繼承」是人生中必定會遇到的人生環節,即便看淡生離死別,在法律上只要有親人,就可能會面臨到繼承問題。但你以為長輩夠有錢,離世後所有的晚輩都可以分到一杯羹嗎?
NO~~不要這麼天真!
繼承在法律上其實有順序之分,就是所謂的「繼承順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比較單純;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比較多,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備註二: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假設現在被繼承人過世,留2,400萬遺產,但有老婆又有孩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那遺產到底怎麼分?別緊張,民法1144條都幫你寫好囉!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三順位:與第二順位同。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如果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那配偶就可以獨得2,400萬。
如果看文字還是眼花撩亂,難以聯想繼承順位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與應繼分比例,可以參考下圖:
很多爺爺奶奶把金孫當寶貝,但上述民法提到的繼承順位裡並沒有提到孫子,這樣祖父母過世後,孫子有繼承權嗎?
按照正常狀況,寶貝孫子、曾孫都沒有繼承權,但……總是有辦法的!
想要把遺產留給金孫,有這2種方式:
事先立遺囑要給金孫多少:原則上被繼承人有自由處理遺產的權利,只要不要危害到配偶及順位繼承人的權益,祖父母是可以在遺囑上寫好要給孫子多少遺產的!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其繼承。簡單來說,金孫的爸爸如果掛了或喪失繼承權,金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代替爸爸成為代位繼承人,得到原本爸爸那份遺產,但注意,只有第一順位才有代位繼承這個選項,其他順位的人沒有喔!
但凡事都有例外: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過世」的狀況。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女孩子嫁人成為媳婦後,常要做牛做馬,甚至也要負起照顧、扶養公婆的責任,但公婆過世時,媳婦分得到公婆遺產嗎?
只能說很遺憾,法定上孫子還有機會代位繼承,但媳婦對於公婆來說屬於「直系姻親卑親屬」,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是沒有繼承資格的!(同理女婿也沒有繼承資格岳父母遺產)
媳婦想要分到遺產,只有2種方式:1.公婆在生前就將要贈與的財產移轉給媳婦 2. 公婆在遺囑內寫上要給媳婦的遺產(不能損害到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權益)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但現在除了不生小孩的頂客族,不婚族也愈來愈多,當黃金單身漢與白富美逐漸年老,變成沒有親友的獨居老人時,未來的遺產又該何去何從?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要注意,繼承人不是只有繼承亡者的遺產而已,連同亡者的債務也會一併接收喔!
基本上債務及金錢、不動產房屋繼承順位等遺產是綁在一起的,規則也都一樣,但有趣的是:通常遺產大於債務的時候,在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邊就會打住;但當債務大於遺產時,因為拋棄繼承的緣故,繼承順位幾乎會跑過一輪!
繼承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2種方式,當債務過於龐大時,前面順位繼承人通常會決定使用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首先配偶一定曉得要辦理拋棄繼承,通常也都會幫子女一併辦理,但其他順位的人如果較少聯絡或毫不知情,這樣不是虧大了?
所以!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所以啊!不要覺得自己排在順位後面,就對整件事情漠不關心,小心天外一筆債務砸在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