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爸爸(化名)有一兒一女,50多歲就過世了。他生前花了很多錢買保險,其中有六張保單分別以兒子、女兒為被保險人。魯爸爸過世了,兒子、女兒以為保險不課遺產稅,這下誤解大了,為這六張保單補稅700多萬元,罰600多萬。
魯爸爸是以自己為要保人,也就是繳保費的人,以兒子、女兒分別為保單的被保險人,以自己為受益人。中區國稅局官員猜測,魯爸爸是想:萬一兒子、女兒出事,自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障後半輩子。
魯爸爸於95年過世,過世時這六張保單未出險,所以也沒有保險死亡給付,保單價值合計1,500萬多元。兒子與女兒申報遺產稅時,以為保險是免稅的,並沒有申報上述保單價值。
中區國稅局查到之後,按魯爸爸案適用95年的遺產稅最高稅率50%計算,補稅754萬元,並按「有申報但漏報」的裁罰標準,罰所漏稅額0.8倍、603萬元。
魯爸爸的遺產稅案比較複雜,這案件也打了行政救濟官司,中區國稅局僅就大家至今仍容易犯錯的保單部分說明。
先談裁罰的部分,官員指出,魯爸爸的兒女主張不知有保單,因為爸爸投保時二人還小,希望可以不要處罰。目前稅務機關有提供金融遺產的查詢服務,現在不好這麼主張了,但當年是沒有該項查詢服務。如果兒子、女兒當時年紀小,沒在保單上簽名,的確有可能不知情。
但是國稅局查到了,兒子、女兒都知情,在申報遺產稅前就知道保單的存在。因為保險公司找上門,詢問兒子、女兒是要將保單變現不再續保了?還是變更要保人,讓保單繼續?二人都選擇變更要保人,以後就由兒子、女兒各自來繳保費。官員說:「變更要保人已定了,二人也簽了契約,有簽名為證。」
後來,兒子、女兒認為保險是免遺產稅的,他們記得有看過這樣的規定。國稅局官員拿出法條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官員說強調上述幾個要件:(1)免的是保險給付。(2)被繼承人是被保險人。(3)因被繼承人死亡,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前述保單不是以魯爸爸為被保險人,不在遺產稅免稅範圍內。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早年立法時,保單的種類沒有像現在這麼多元,大部分純保險的死亡給付的確免稅的多,但後來衍生儲蓄的概念,就有不少保單是要稅的。總之,納稅人在查詢金融遺產後,要申報遺產稅時,可以逐張保單問問國稅局,至少免於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