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房地合一免稅額 三要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買賣自住房屋土地時,享有400萬元的房地合一免稅額,不過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官員提醒,子女必須為未成年,成年子女無法享有400萬元免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2.0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一、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即可享有出售房地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其中,官員說明,第三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一再重複使用優惠、頻繁換屋。

官員舉例,李先生在2017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房地,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在今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A房地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六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六年,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的適用主體,因此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為50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500萬元×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要適用400萬元的房地合一免稅額,要留意戶籍遷入的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例如甲先生在賣屋前發現不符合規定,將成年女兒的戶籍和自己的戶籍互換,但要適用400萬元房地合一免稅額,仍要重新起算再等六年。

除此之外,官員提醒超過免稅400萬元時,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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