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投資人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注意身分為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個人、境內法人或境外法人,股利所得及資本利得會有不同的課稅效果。
就股利所得來說,境內居住者個人直接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所獲配股利所得如果併入綜合所得額計算,可就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所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或可按股利金額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高所得者採後者較有利。
至於資本利得,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所投資的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按20%稅率課徵最低稅負;並應按交易價格之0.3%課徵證券交易稅。
如果是非居住者個人(如外籍人士),在股利所得的部分,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股利所得,於台灣公司給付時,就源扣繳21%稅款。
資本利得方面,非居住者個人處分所投資的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仍應按交易價格之0.3%課徵證券交易稅。
法人同樣可分境內外來看,境內法人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境內法人處分所投資的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法人基本所得額按12%稅率課徵基本稅額;持股達三年以上得減半課稅。並應按交易價格之0.3%課徵證券交易稅。
境外法人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股利所得,是於台灣公司給付時,就源扣繳21%稅款。境外法人處分所投資之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但也應按交易價格的0.3%課徵證券交易稅。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彥賓會計師表示,還有三種特殊狀況值得留意。一是個人或法人交易其持有股份過半數之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股權的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課稅。
第二是境外法人投資台灣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如該境外法人是被台灣個人或法人控制的外國法人,其取得之股利所得及資本利得,應受受控外國公司(CFC)相關課稅規範拘束。
第三則是相關未上市櫃公司若未實際發行股票,則投資人所處分者為股權,非處分有價證券,所產生的利得為財產交易所得,非證券交易所得性質,應課所得稅;惟可免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