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制度自明(112)年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於今(13)日公告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50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
三、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說明,上開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該部提醒本國企業或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應檢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如有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低稅負範疇之適用,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CFC制度施行在即,上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俾利各界查詢運用,建議納稅義務人及早檢視與調整現行投資架構,評估稅負影響並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