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海外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屬於海外所得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29日表示,個人投資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該海外公司以其累積盈餘分配股利,該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計算申報及繳納個人基本稅額。

台北國稅局指出,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大陸來源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民眾如取得上開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019至2020年間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2張保單,並給付保費合計120萬美元(約新台幣約3,500萬元),經查得該筆鉅額保費之資金係源自甲君投資海外A公司所獲配之股利,甲君最後承認為其海外A公司2018年至2020年所分配之盈餘,因不諳稅法規定,漏未依法申報各該年度基本所得額,繳納基本稅額,願補繳稅額,並請減輕處罰,乃依規定辦理補徵,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海外所得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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