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若台商個人對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股利收入占比過高,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若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台商將落入課稅範圍。
CFC稅制起源於過去台商無法直接投資大陸,紛紛透過免稅天堂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而且該類台商長年將盈餘保留在境外紙上公司且不分配回台,等於藏富海外以規避稅負。
為有效防堵其避稅行為並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我國採取「先糖果後鞭子」策略。
我國自2018年8月提供「糖果」,也就是境外資金回台專法,透過專法給予台商兩年時間將境外資金運用優惠稅率8%~10%匯回台灣,實質投資者可減半課稅。
接著是在資金專法設定「鞭子」,也就是CFC稅制的日出時程,財政部在2021年完成CFC法制作業,行政院近日則正式宣布台版CFC制度2023年上路,針對台商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未來台版CFC上路後,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台商個人若持有低稅率國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超過企業營收一成以上,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或虧損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國稅局可將該公司帳上獲利直接認列為個人海外投資收益,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以台商個人最低稅負制而言,即為境內外所得與CFC損益合計,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再適用20%最低稅負,若個人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額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台企在海外的控股公司投資收益,則列入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營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