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及王瑞鴻表示,CFC強烈風暴已在台灣外海盤旋多年而形成強度破表之「超級強烈颱風」,112年一旦登陸,勢必橫掃企業及個人目前所採行之對外投資稅務架構,若未妥善因應,不但稅負成本增加,也將造成資金運用壓力,企業及個人應把握下列五大重點做好防颱準備。
一、儘快檢視境外投資架構,辨認符合CFC規範之公司,把握黃金期間妥善因應方式:
張瑞峰說明,不論大規模跨國企業至個人有海外轉投資者,CFC施行後皆無法再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或延緩海外股利所得,對於企業及個人稅負衝擊將立即產生;而深入探討剖析CFC稅制,仍有許多調整因應之道可降低衝擊,例如儘快於CFC生效前將其所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之盈餘分配至CFC公司等。建議個人及企業應把握僅剩的11個多月時間,執行「審慎評估了解影響程度、籌畫可能因應方案及因應成本、執行調整程序以降低衝擊」等三項重要應變機制以降低影響。
二、密切注意CFC施行後企業及個人所增加之申報揭露遵循義務:
張瑞峰表示,據了解財政部數年前已擬定營所稅申報時,將採用之受控外國企業(CFC)明細表,作為CFC制度施行後營利事業之課稅計算依據,該明細表要求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須揭露CFC公司基本資訊、持股比例、收入資訊(被動所得佔全部收入比例)、員工人數、是否有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及調整計算後須計稅之盈餘、當地盈餘分配規範、持有期間、境外稅額扣抵、虧損扣除、投資架構等資訊,據以計算當年度應依照CFC制度課稅之所得金額,可知CFC施行後勢必大幅增加企業及個人之申報遵循義務,海外轉投資狀況將一覽無遺,企業及個人應儘早檢視並評估相關資訊揭露後是否衍生員工所得、移轉訂價等額外稅務議題。
三、儘早備妥CFC財務報表:
112年生效的CFC制度涵蓋了個人及營利事業,然而個人所成立的境外公司或是為了在香港或新加坡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或是做為控股公司之用;甚至是為了從事三角貿易,王瑞鴻進一步表示,個人境外公司與營利事業所持有境外公司最大的差異在於,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然而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是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之必要文件,因此,個人的境外公司應儘速建立財務報表,以因應申報所需。
四、持續關注財政部對於CFC施行前,相關適用疑義之可能進一步解析:
現行CFC規範包含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其適用辦法暨所得基本稅額條第12條之1及其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張瑞峰表示,現行相關規範下仍存在許多課稅適用疑義,例如若受控外國企業為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已受各地上市監理機關高度管理,則若CFC屬上市公司可否排除適用?又如CFC所持有之轉投資屬上市公司,同前述理由下,若轉投資之上市公司未實際分配盈餘可否排除適用?
另外,CFC公司是否僅能提示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且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該等報表若與當地法定財務報表不一致時,是否應以當地法定財務報表為準,否則可能產生當地財務報表無可供分配盈餘,卻被要求適用CFC規範而提前課稅之情況。張瑞峰表示,若此等等適用疑義,不排除財政部於112年正式施行前,修正適用辦法或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因影響企業及個人CFC所得計算及因應措施,各界應密切注意。
五、調整心態,切勿心存僥倖:
個人在面對境外公司議題時,常常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一定能掌握到個人境外公司的相關資訊,王瑞鴻表示,當CFC生效之後,稽徵機關還是有可能透過投審會及銀行洗錢防治通報資料等管道,掌握到境外公司之相關資訊,賭稽徵機關不會知道的時代儼然已經過去,在CFC生效後納稅義務人應該將過去「利用境外公司規避稅負」的心態,調整成「如何在CFC制度下避免多繳到冤枉稅」,然而要避免多繳冤枉稅,就必須進一步檢視自己的投資架構,隨著112年的逼近,無論是個人或是法人都要正視這個課題。
最後,張瑞峰及王瑞鴻提醒,CFC法案終於要在112年正式上路,勢將對過往境外公司之操作產生極大之影響,惟有透過系統性的了解CFC之相關規定及其帶來之影響,做好相關因應措施,方能在CFC風暴下站穩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