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濟能力有限的青少年,購置不動產也有特別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訂約後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證明未成年人是以自有財產出資購買。
官員指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用於支付的款項,是本人所有的話,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
舉例來說,張同學今年17歲,假設張同學有天看房並正式簽約,成交價為5,000萬元,張同學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有義務在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除非這家人能證明,這筆款項確實是張同學本人所有,如張爸、張媽每年都有定額贈與部分現金,提出存摺紀錄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才可以免去課徵贈與稅的義務。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07670?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