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期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國稅局應於前述應交付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甲君配偶(丙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4,800萬元及遺產稅275萬元(限繳日期至111年6月20日止),乙君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於111年6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事後查得乙君於繳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18日至112年6月17日),僅交付3,000萬元之財產予丙君,國稅局乃就未交付之1,800萬元,於112年9月間發單追繳遺產稅180萬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6月21日)起,至本次填發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11年及112年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經核准後,務必於規定期限內確實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