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經濟活動。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