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贈稅法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若有贈與親屬財產,其贈與財產必須併入遺產課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受贈人(收下財產者)與贈與人親屬關係早已消滅,則該筆財產免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等,必須列入遺產課稅。其立法宗旨主要是過去不少富豪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以適用免稅規定,讓財富無痛移轉,為防堵富人避稅管道,我國遺贈稅法訂定過世前兩年贈與財產全數列為遺產,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不過凡事總有例外,官員表示,如果過世者與受贈人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像是配偶離婚、姻親關係因親屬離婚而消滅等,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依規定核課遺產稅。國稅局認為,若受贈人與贈與人早已無親屬關係,自然也無權獲得遺產,不用再另外計算遺產稅。
舉例來說,如果A在2020年2月贈與3千萬元不動產給配偶B,因配偶間相互贈與皆免列入贈與額度,而且不計次數,等於免課贈與稅。
如果B在2020年10月去世,A也在2021年3月過世,其繼承人(如AB兩人的子女)在申報遺產稅時,在列報A過世前兩年贈與B財產時,可主張兩人親屬關係先行消滅,等於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免計入遺產課稅。
然而,如果是贈與人A先過世,受贈人B還在世,在申報遺產稅時,就必須將該筆過逝者生前兩年贈與的3千萬元財產列入遺產稅範圍,若適用10%遺產稅率,則原本贈與配偶免稅財產須改課300萬元遺產稅。
另為避免重複課稅,依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如果過世者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財產,免計入遺產總額,惟以實際繳稅者為限。例如A贈與財產後過世,B受贈財產也被列為遺產繳稅,若B又在五年內過世,則繼承人可免繳該筆財產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