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父親於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則姊妹3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有扣除額減除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繼承人為伯父及姊妹3人共4人,其中姊妹3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有關扣除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配合物價指數調整,113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每人56萬元×繼承人4人+(未滿18歲繼承人)56萬元×3年〕;若姊妹3人對祖父遺產皆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為56萬元。

該局提醒,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之資格,申報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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