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依繼承人乙君、丙君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說明如下:
單位:萬元
案況1 | 案況2 | 案況3 | 案況4 | ||
遺產分割金額 | 乙 | 0 | 200 | 600 | 4,350 |
丙 | 8,700 | 8,500 | 8,100 | 4,350 | |
乙財產變動金額 | -600 | -400 | 沒變動 | +3,750 | |
乙贈與丙金額 | 600 | 400 | 無 | 無 |